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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上午11時許,在江蘇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區院內,一輛寶馬X6小型越野汽車將居住在該小區的一名3歲半男童碾軋致死,小區監控錄像顯示,涉案車輛存在多次碾軋受害人的行為。隨著現場視頻曝光,輿論對寶馬車司機的聲討鋪天蓋地。在司法機關沒有給出結論前,對司機行為是出於『碾傷不如碾死』的心理的判斷就已佔據了主流,更有人直接提出司機犯了『故意殺人罪』。
9月16日上午,新沂市再次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案情最新進展,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伍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批准逮捕。這一判斷顯然與公眾的期待有一定的距離。而這樣的結論是否會引發新一輪的司法理性與公眾情緒的對峙不得而知,但法治社會無疑是需要公共理性的支橕的,在這裡我們不妨讓兩位法律專業人士給公眾情緒『潑點冷水』。
兵臨:理性是公民社會的核心品質一個法治的社會,民眾應當理解司法的這種刻板與固守,尊重司法的超情感理性與中立,因為它是捍衛我們每一個人自由與權利的終極保障。
看得出來,公安機關已然深諳該案所蘊含的重大影響力,力求在辦案過程中以及時的信息公開和透明的程序運作,盡可能消除輿論的猜忌與質疑。
但是我仍然擔心,在目前的輿情態勢下,司法機關的每一步調查與認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緩解不斷高漲的坊間咒罵聲?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普通民眾的心理期許?就拿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罪名而言,『過失致人死亡』已經與輿論的主流判斷相背離,即便是完全符合客觀事實與司法理性,誰能保證這樣的理性恪守不會再次傷害到司法公信力呢?
對於普通人而言,評判案件總是難以脫離主觀道德,尤其是不在場的情況下,其立論的根據只能依據媒體的報道與自己心中的道德律令。但司法作為一種智識的判斷推理活動,不僅需要『有一份證據講一分話』,更要求辦案者首先剔除主觀上的先入為主,以中立態度展開調查與判斷。兩種截然不同的思維方式,決定了理性的司法很難完全滿足公眾的道德期待。
客觀、中立的立場,乃是司法獲取最大公平與正義的前提條件,只有恪守冷靜理性的行為品格,一視同仁地對待涉案當事人,纔能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夙願。在刑事案件中,理性的司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首先推定為無罪,將各種可能性和動機都納入考量范圍,不失偏頗地展開客觀調查。而一個法治的社會,民眾應當理解司法的這種刻板與固守,尊重司法的超情感理性與中立,因為它是捍衛我們每一個人自由與權利的終極保障。
理性,不僅是司法與法治的靈魂,也是公民社會的核心品質,它是現代公民告別狂熱而臻至理智的主體性要素。在以往諸多影響性案件中,我曾不止一次地呼吁司法機關不要偏離理性而屈從一時的民意。現在看來,光期待司法機關的堅守還遠遠不夠,因為在一個全民沸騰的狂熱氛圍中,我們很難指望一個理性的司法能夠力挽狂瀾,去做社會理性的中流砥柱。理性的司法需要理性的公民社會,動輒亢奮的民意介入,不僅難以培育出一個理性的司法,甚至會讓理性者遭遇到始料未及的傷害。
那麼,我們如何堅守理性?如何克制內心的盲目與狂熱?或許『寶馬碾死男童案』再次給我們提供了一面反省的『鏡子』。
游偉:司法需要多一點冷靜和沈著嚴格執行刑事證明標准,能夠在『群情激奮』和一片『嚴打』聲中,堅守司法的理性和正義底線,防止『司法冒進』。
對於此案到底應該如何定罪,這對肇事司機處罰的結果影響極大。比如,若以『故意殺人罪』認定,由於案件具有『反復碾軋』和逃跑等情節,那個司機可能依法會被處以死刑;如屬『交通肇事罪』,即使具有事後逃逸的情形,因為難以確證『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也不過是7年有期徒刑;如直接定性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事發居民小區之內,並非道路交通法管涉范圍),那最高刑同樣只有7年有期徒刑。
作為法律人,當面對『群情激奮』的事件發生時,我們更需要不斷地提醒自己,這雖然已經成為媒體廣為報道的社會『公共事件』,但它最終要回歸到法治的判斷,需要我們用法律的眼光去審視,用確定的事實證據去說話,以司法的理性去決斷。
我注意到,出現對這一事件不同定性的觀點,其實都是觀察者、評論員基於『不同』的事實材料所作的判斷,而這些『事實』又隨著媒體不斷披露的『案件細節』而『豐富』和變化著。
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有罪以及究竟構成什麼罪,永遠都必須在案件事實和法律規范之間尋找『契合點』,而其前提則是固定『事實』。但所謂『案件事實』,永遠不會是媒體先期報道的那個『新聞事實』,必須是在法庭上,依照嚴格的刑事程序、規則,由充足證據加以證明,並經控辯雙方相互質證,最終又獲得法官認定的『法律事實』。刑事定罪的證據在判斷標准上不同於民事案件,依法需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經驗告訴我們,要證明一起『爭議案件』的客觀事實尤其是被告的犯罪動機和故意存在,向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嚴格執行刑事證明標准,則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冤案』、『錯案』的發生,也能夠在『群情激奮』和一片『嚴打』聲中,堅守司法的理性和正義底線,防止『司法冒進』。
因此,面對慘案的發生,我們可以去同情、去義憤、去譴責,這也是一種權利和自由,但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則更應當堅守『讓證據去說話』的原則,保持清醒和理智,使司法機關能在不受『情緒』和『壓力』不當影響的環境下,客觀、理性地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依法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罪罰相當的公正裁決。這或許正是一個成熟法治社會所需要的那份冷靜和沈著,也是對所有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真正必須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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