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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一對夫婦隨旅行社到西藏旅游,然而到火車站後,旅行社提供的車票只有一張終點站是拉薩,另一張竟是西安。旅行社解釋稱可以通過補票讓二人同時到拉薩,但因夫婦倆的堅持未能成行。事後,旅行社將團款退給夫婦二人,但二人以違約為由起訴要求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及往返火車站等相關費用。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旅行社賠償二原告車費等相關損失296元,駁回二原告違約金訴求。
今年5月10日,市民蘇某和一家旅行社簽訂了赴西藏旅游的《國內旅游組團合同》,約定蘇某和丈夫魏某於當月15日出發,乘T27次火車前往,乘飛機返程,行程共計10天9夜,費用為每人4690元,二人共向旅行社交付旅游費用9380元。5月15日20時,蘇某夫婦依合同及『青藏之旅出團通知書』的約定,按時到達指定的集合地點北京西客站。但旅行社工作人員提供給蘇某夫婦的T27次火車票中,一張終點站為拉薩,另一張終點站為西安。夫婦二人為此與工作人員進行交涉,經聯系,工作人員稱可以到西安後補票,並保證用同一車次將夫婦二人送達拉薩,承擔二人的經濟損失。但因蘇某夫婦的堅持,二人的西藏之旅未能成行。事後,旅行社退還給蘇某夫婦9380元。但蘇某夫婦認為,旅行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支付二人違約金9380元,此外,二人為赴西藏旅游還支出了津京兩地往返路費、旅游意外險、食宿費等1336元,也應由旅行社承擔。為索要上述費用,蘇某夫婦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被告旅行社對此辯稱,因為二原告要緊挨著的兩張火車票,經與地接社聯系,只有上述兩張票能緊挨著,其中一張到西安的票可以補票,到西安後不下車繼續走,終點站仍是拉薩,所以並不影響二原告的行程。目前團款也退了,所以不同意二人的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二原告與被告於今年5月10日簽訂的赴西藏旅游的《國內旅游組團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後,雙方應按合同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二原告作為夫妻,共同去西藏旅游,按常理應同去同行,但被告僅提供了原告其中一人到達拉薩的火車票,顯然違背了二原告同赴西藏旅行的出游宗旨,雖被告承諾能將二原告在同一車次送到目的地,但二原告最終未能成行,被告未向二原告提供兩張T27次終點站到拉薩的火車票,顯然系被告工作失誤所致,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已將二原告旅游費用9380元退給了原告,法院准予。由於二原告系夫妻關系,夫妻二人應同行同住,給二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均應予以賠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9380元的主張,法院認為,雖被告未提供給原告兩張到達拉薩的火車票,但不能視為被告違約,因為如果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將二原告按同一時間、同一車次同時送達目的地,纔屬違約,所以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持。二原告此次出行旅游往返津京兩地的火車票、公共汽車票、旅游意外保險等應由被告負擔。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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