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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光2006年給租賃商鋪的下崗職工寫的『保證書』
4年前,范縣糧食局將位於老城區商業街附近的第一糧店兩層樓、60間房屋租賃給其他人,該局時任主要領導與對方簽訂了兩份總計為40年的租賃協議,租金總共為5萬元。計算下來,前20年,這些商鋪平均每間月租金僅為3.125元,40年下來,月租金則約為1.7元,此月租費也被稱為『最牛月租費』。
超低月租費隨即引來軒然大波,范縣有關方面試圖通過法律渠道廢止這一『賤租』國有資產的租賃協議。2008年,一審法院判決租賃協議無效,租賃人不服上訴,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今年9月,法院重審結果與第一次截然相反,租賃協議被認定有效,但追加租賃費2萬元。
11月16日,原告范縣糧食局上訴,仍舊要求撤銷租賃協議,目前案件尚無最終結果。
國有老房被超低價出租
協議一簽就是40年,每間房月租僅合1.7元,簽字糧食局長目前已去世
11月18日晚6時許,范縣老城區十字大街向西近一公裡處,路南一棟兩層建築的一樓沿街商業門店燈火通明,這些約20平方米的門店內擺滿了各類米面糧油。
『這就是糧食局第一糧店所在地!』一商戶稱。記者注意到,此地距范縣老城區商業街較近,道路兩側均為連片各類商店,雖已是晚上,但人車流量仍十分大,是發展前景較好的商業場所。
在此從事糧油經營的劉金鳳、金記生、韓學民、張淑華等人告訴記者,作為國營糧油供應單位,佔地10餘畝的范縣糧食局第一糧店曾一度輝煌,職工最多時有80餘人,尤其是30年前建成的這棟2500餘平方米的兩層營業樓,更是在周邊鶴立雞群,職工們為之驕傲。
1997年,因市場和體制等原因,第一糧店職工整體下崗,部分下崗職工,尤其是雙職工開始承包第一糧店的房屋從事糧油個體經營,以此養家糊口。經協商,每年每間房租金為960元,折合月租金為80元,與周邊商鋪租金相差無幾。10年間,租賃房屋的下崗職工無人拖欠房租,雖每月掙錢不多,但能保證全家人基本生活。
下崗職工劉金鳳稱,4年前,第一糧店負責人姜國挺(又名姜軍)突然通知所有租賃人員,稱兩層樓已賣,限3天時間搬出,否則就堵門。之後,所有門店前的地均被挖開,經營受阻。經了解得知,第一糧店大樓在未征求意見的情況下,已由糧食局轉租給他人。對此,眾下崗職工極為氣憤。
這些老職工們反映情況後,范縣常務副縣長程正義帶公安、工商、糧食等部門領導趕到,將矛盾化解。後經了解,第一糧店的確於2006年7月1日被低價『賤租』給他人,糧食局簽字人為時任局長王旭光(2008年因病去世),租賃協議為兩份,均為20年租期,為同一天簽訂,前20年租金為4.5萬元,後20年租金為5000元(算下來,40年每間房的月租僅合1.7元),租賃方在租賃期間投資35萬元對房屋進行維修和改造。
因屬國有資產,但未按規定進行評估、報批和備案等程序,且租賃40年『嚴重違法』,范縣政府決定通過法律渠道廢止這一租賃協議。
為避免職工上訪帶來的麻煩,王旭光曾給每人親筆書寫了一份所謂的『保證』,稱第一糧店的下崗職工租賃門店,繼續執行優惠價格,每月每間70元或80元。然而,職工對這一『空頭支票』並未放心。
記者在第一糧店對面的順發超市、體彩站、移動等網點詢問得知,與第一糧店相同面積的沿街商鋪每間月租金均在300元以上。
一審判決租賃協議無效
承租人認為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訴後,濮陽市中院裁定發回重審
2008年2月14日,范縣糧食局向范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6年,范縣糧食局與張魯軍簽訂老城區第一糧店租賃協議後,經確認,該租賃協議存在諸多問題,一是60間房屋租賃20年,平均每間月租金僅3.125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有惡意串通之嫌;二是該協議簽訂後,未通知下崗職工,屬租賃物交接程序違法;三是根據相關規定,國有資產租賃5年以上的合同,須經當地國資委批准,而該協議未被審批;四是第一糧店是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其主管部門范縣糧食局無權與張魯軍簽訂租賃合同。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該協議嚴重損害國家與職工利益,應屬無效合同,應當宣布無效。
當年3月和7月,范縣法院兩度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簽約人張魯軍辯稱,租賃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合同效力問題,國資委規章不屬於影響合同效力的行政法規,第一糧店雖是獨立企業法人,但10年未年檢登記,已喪失核准登記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縣糧食局是第一糧店的主管單位,具有簽訂租賃合同的資格。另外,租賃後,已根據租賃協議約定將房屋轉租給了第三人劉某,劉某按照約定對房屋進行維修和改造。
經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承認第一糧店是獨立企業法人,該企業未參加年檢,並不是企業法人的終止,屬於企業歇業,其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縣糧食局無權與張魯軍簽訂房屋租賃協議,該協議損害了第一糧店的合法利益,應認定無效。同時,縣糧食局收取張魯軍的5萬元租賃保證金應全額退還。
此判決下達後,張魯軍不服,上訴至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年底,濮陽市中院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書。
重審判決追加兩萬租金
認為租賃協議有效,但租賃費與當前實際租賃價格相比明顯偏低
去年4月27日,范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經審理認為,范縣糧食局是第一糧店的主管單位,第一糧店自1997年至今未參加年檢,屬於歇業企業,范縣工商管理部門已撤銷其營業資格。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縣糧食局成立老城區歇業單位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第一糧店等5家下屬歇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對第一糧店具有管理權限。與張魯軍簽訂的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應為有效合同。
同時,法院認為,從目前經濟發展水平情況看,該租賃協議中的租賃費與當前實際租賃價格相比明顯偏低,綜合分析所舉證據,根據現在市場房屋租賃情況,在原租賃費用基礎上再增加2萬元於理相通。
今年9月26日,范縣法院判決租賃協議為有效合同,張魯軍在判決生效30日內支付范縣糧食局租賃費2萬元。
『糧食局未要求追加租賃費,唯一的要求是宣布這一租賃協議無效。』對此判決,范縣政府及縣糧食局有關人員均表示不解。
11月16日,范縣糧食局上訴至濮陽市中院,以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對本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再次要求撤銷租賃協議。
時任局長獨攬租金談判?
經摸底,糧食局另有一處4層辦公樓也被以相同手法出租40年
11月19日上午,在范縣糧食局,當年曾參與租賃協議研究的副局長馮再華稱,這兩份租賃協議雖是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他對張魯軍如何介入、租金談判等情況一概不知,均由時任局長一人出面主持。
據介紹,當時租賃的主要目的是第一糧店樓房年久失修,租賃經營的下崗職工多次要求糧食局出錢維修,糧食局無力維修,決定以租賃方式,讓承租戶出資對樓房進行維護和改造,同時確保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糧食局下崗職工等。
『一次性簽訂兩份各20年的租賃協議,且價格較低,這和變相賣掉無任何區別。』采訪中,糧食局一名職工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並稱簽訂協議過程中可能有貓膩。
11月20日,現任范縣糧食局局長李偉賢致電本報,稱經摸底調查,2005年5月30日,糧食局在老城區的4層辦公樓也被時任局長的王旭光采取同樣辦法租賃他人,兩份租賃協議也都是20年,前20年租金為20萬元,後20年為7萬元。因無人過問,仍屬國有資產的辦公樓已按協議租給他人達5年之久。
采訪中,張魯軍的代理律師劉義廣稱,此案中,第一糧店營業執照已被工商部門吊銷,法人資格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並喪失,而縣糧食局成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小組不具備法人資格,縣糧食局作為主管單位具備簽訂租賃協議資格。同時,協議簽訂後,租賃人按協議足額交納了保證金。此外,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只是內部管理規定,並非法律法規,至於糧食局未向國資管理部門報批與備案等,租賃人無權乾涉,其過錯不在租賃人,既然簽約,應視為已向國資部門報批。目前,因租賃的房屋一直未到手,租賃人損失較大。
國資監管被指『懸空』
地方財政官員稱國資監管辦法幾成一紙空文
『類似的縣級企業性質的國有資產監管因管理機制原因,已基本陷入「懸空式」監管,資產流失極為嚴重。』在范縣財政局,主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孫道光稱,縣級國資管理部門被取消後,國有資產管理並入財政部門,但財政部門僅能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有效監管,對企業性質的國有資產監管主體缺失,陷入一種『懸空式』監管模式,個別企業任意處置資產,且未按程序進行評估、報批、備案等,從而使國有資產貶值,個人從中牟利。
范縣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一工作人員稱,10年前,縣政府及行政事業單位遷入新城區時,曾明文規定老城區國有資產租賃期不得超過5年,超過者一律向國資管理部門備案,但執行者寥寥無幾。多數企業國有資產閑置後,由原單位自行處理,或長期租賃,或變相賣掉的租賃,因無國有資產專業管理機構,無法及時查處和糾正。2007年9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開始施行。今年上半年,范縣紀委、財政、審計、土地等部門曾決定聯合盤點縣城老城區的國有資產,目前正在摸底調查階段。
『說白了,企業國有資產有制度,但無人遵守,個別企業法人或主要部門領導甚至連國有資產監管條款都不知道,國資監管辦法簡直成了一紙空文。』孫道光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