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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國家發改委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並宣布於2011年2月1日起實施。記者5日就此采訪了國家有關反價格壟斷部門負責人。
細化和落實《反壟斷法》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說,前幾年出臺的《反壟斷法》確立了反壟斷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但實踐表明,落實這部法律還需要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結合工作實際作出細化規定。發改委制定的兩部規章就對《反壟斷法》作了必要的細化,必將有利於執法機構准確判斷各種價格壟斷行為,把握處罰依據,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打擊力度,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水電氣漲價是否涉嫌價格壟斷
今年以來,一些地區茅臺酒、進口廉價紅葡萄酒被批發商層層加價,零售價超過批發價的數倍。水電油氣等商品大多由壟斷企業提供。這些產品的價格調整是否涉嫌價格壟斷?
對此,許昆林說,單個酒類企業可以依法自主調整價格。如果茅臺這樣具有影響力的企業聯合五糧液等大企業商議聯合調整白酒價格,就有串通調價和價格壟斷之嫌。
他表示,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價格由政府定價。這些商品價格的調整需要通過政府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來解決。比如說,電力供應屬於自然壟斷。國家主要通過加強成本監審,合理確定其價格,因此電力價格調整不在《反價格壟斷規定》的監管范圍之內。『《反價格壟斷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市場調節價和一部分政府指導價。當然,石油行業有適度的競爭,某些方面它也是適用於這個規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兩家商定在北京范圍內銷售汽油不打折,這就屬於價格串通,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他說。新華社記者江國成(據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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