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 1月6日電:從天津市旅游部門獲悉,國家旅游局和保監會聯合出臺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將於今年2月1日起實施。新辦法針對游客人身保障作出了明確規定,以後隨團游客的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低於20萬元,與老辦法相比提高了12萬元。
據介紹,旅行社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由旅行社購買,向來被視為旅游業的『交強險』。按照新《辦法》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此前老的旅行社責任險規定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國內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不得低於8萬元,出入境旅游不得低於16萬元。新《辦法》還規范了旅行社索賠過程中雙方的行為,並特別規定了保險公司賠償時限要求,明確了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記者張鳴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