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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子 山東職員
近日,媒體曝光個別快遞公司在分揀現場『暴力分揀』,將郵件扔來扔去,造成郵件破損。國家郵政局去年12月31日下發通知,嚴禁郵政企業野蠻分揀,嚴禁『讓郵件飛』。(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 版)
『讓郵件飛』,這不是稀罕事。在個別郵局、快遞公司、火車與航空托運,以及一些物流單位,『暴力分揀』現象一直存在。『讓郵件飛』,固然省時省力,變相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郵件被扔來扔去,郵件肯定遭殃,出現破損現象自然難免。
『郵件絕不能飛』,這是常識,也是該行業應遵循的起碼『行規』。嚴禁嚴禁郵政企業野蠻分揀,嚴禁『讓郵件飛』,郵政主管部門及時下達禁令是必須的,但是,不讓『郵件飛』,一紙『禁令」到底效率幾何?
郵寄點多面廣,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且社會監督乏力,哪些人會自覺遵守禁令;哪些人不會遵守,都是未知數。假如不遵守,誰又能奈何他們呢?顯然,不讓『郵件飛』,僅有禁令是不夠的,必須有看得見、操作性較強的賠償和問責制做後盾。
郵件動輒被野蠻分揀,根子在於諸多霸王條款的存在。從法律上講,消費者與快遞公司是委托與被委托、服務與被服務的民事關系。我掏錢,快遞公司服務;服務有瑕疵,理應賠償甚至加倍賠償。但反觀現實,大多郵件郵寄的合同是格式化了的。如何郵寄,如何賠償,郵寄人無話語權,形同案板上的魚肉,聽任宰割。郵件郵寄一旦被延誤,抑或損傷、丟失,郵寄單位擔責甚少,甚至不擔責。郵寄人簡便提出索賠,往往又因為遭遇霸王條款而投訴無門。
比如,『對郵寄無保價貨品的損害賠償按運費一倍賠償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100元人民幣或其同等金額』、『因時間延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快遞公司不予承擔』、『先簽字後驗貨』等等,諸如此類的霸王條款可謂無處不在,從業人員『讓郵件飛』,當然有足夠的底氣。
當今,各種快遞、托運公司魚龍混雜,良莠不齊。郵政主管部門欲禁止野蠻分揀,禁止『讓郵件飛』,在整頓優化郵政企業的同時,關鍵要給郵寄、快遞企業上一道『緊箍咒』,即規范行業格式合同,清除所有霸王條款,建立健全合理的賠償制度,制定嚴厲的監督和問責體系。唯如此,纔能逼使郵寄單位自我加壓,主動強化內部管理,不再『讓郵件飛』。否則,那些剛性不足、柔性有餘的禁令,注定會淪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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