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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求助:
我在一個公司工作兩年多了,與公司也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前的各項待遇還都可以,但這一年多以來,因公司業務繁忙,老板經常讓加班,周末、節假日說加班就加班,為了創業績,大家也就認了,但讓人郁悶的是公司卻不給加班費,就連這個元旦我們也沒有休息,仍然在加班。
我覺得公司的做法很不合理,我向老板要加班費,他置之不理,擺出一副愛上哪告就去哪告的樣子,我實在咽不下這口氣,我想討個說法,但拿不到考勤表、打卡記錄、工資表等加班的證據,所以,我想問一下如果我去打官司,這些證據必須由我來提供嗎?
於娟娟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明確了加班費爭議的舉證責任具體辦法:『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針對這位讀者的問題,建議他應當首先向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提供一些證人證言之類的證據,以證實加班事實的存在,或者證實加班的客觀證據都由公司掌握管理,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對是否加班、加了多少班的原始證據進行舉證,舉不出證據,用人單位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其實,這位讀者反映的情況具有普遍性,希望企業能夠提高法律意識,在求得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應當兼顧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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