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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對震驚全國的呼和浩特『10.17』暴動越獄案責任人近日做出一審宣判,呼和浩特第二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張和平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其他4名責任人也分別受到懲處。
2009年10月17號,呼和浩特第二監獄發生暴動越獄案,4名罪犯策劃實施越獄並殺害了獄警。法院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時任呼和浩特第二監獄黨委書記兼監獄長的張和平有期徒刑3年;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時任監獄三監區分隊長和監獄警衛隊工作人員的徐福蒙和田國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監獄三監區監區長王軍和獄警劉文志犯玩忽職守罪,但免於刑事處罰。(記者劉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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