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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這是泥石流漫過舟曲村莊城鎮後的場景(2010年8月11日攝)。 |
記者1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出臺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將統籌引導各方面力量,幫助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
受災嚴重企業將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部門出臺的《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首先明確了減輕災區受災企業負擔的各種稅收政策。其中對災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將免徵企業所得稅。
通知指出,自2010年8月8日起,對災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末,對災區農村信用社免徵企業所得稅。
此外,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末,對災區企業、單位或支援災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多項免稅支持災區基礎設施、房屋等恢復重建
爲支持災區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通知明確,對政府爲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對災區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因災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
此外,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鑑定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招聘因災失業人員將獲稅收優惠
通知還規定了促進就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其中災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相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甘肅省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通知還規定,災區因災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災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支持減輕個人負擔並鼓勵各界參與災後重建
通知明確了關於減輕個人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規定自2010年8月8日起,對災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搶險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搶險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出臺稅收政策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其中自2010年8月8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此外,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對專項用於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搶險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將退還已徵稅款。
三部門明確,稅收政策涉及的“災區”包括甘肅省舟曲縣城關鎮和江盤鄉的15個村、2個社區。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凡未註明具體期限者,一律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