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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勇(資料圖)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0日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中共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朝陽市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宋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宋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鑑於宋勇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且檢舉他人違紀線索,爲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