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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安居房者5年內不得再申請,主管部門收回其住房,並對其按市場租金3倍處罰。這是深圳市一部法規的征求意見稿(2月13日《深圳特區報》)。
深圳在屢曝安居房騙購丑聞之後痛定思痛、出臺政策以加大責罰力度,畢竟是好事一樁。相較於以往所謂『解除購房合同』等勸喻手段,也是用心良苦。
然而,客觀地說,這種進步意義多大,恐怕並不值得過於樂觀。從量上分析,罰單顯然還很溫柔。『5年內不得再申請』,乍看起來很嚴重,但其實對騙購者而言,即便騙購失敗,並不妨礙他們住得很寬敞;至於3倍的市場租金處罰(注意不是房價,僅僅是租金),相較於安居房本身的價值,也只是一個零頭而已,嚇唬不了冒險者的投機偏好。
我國《刑法》第266條有關於詐騙罪的界定,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法司法解釋中規定,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騙購保障房的犯罪屬性在業內早有定論,遺憾的是,地方性罰單纔開始姍姍而至。
騙購安居房,本質上要惡劣於一般的商業欺詐,因為已經突破了公平的底線。真要責罰,一方面,對騙購者須『終身禁入』;另一方面,應該以保障房的市場價值為基數,處以3倍以上重罰,只有違法成本足以讓其膽戰心驚,尋租的手纔會有所顧忌。
以『5年不申請』等罰則遏止安居房上的『搭便車』行為,好似『騙購打屁屁』,威懾力太有限了。保障房領域一段時間來經常出問題,這固然與制度『牛欄關貓』有關,毋庸諱言的是,事後責罰過軟也是重要原因。(江蘇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