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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保監會日前發布通知,自1月20日起,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擔保,保險集團公司不得為下屬成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擔保。通知稱,保監會將加大對保險機構對外擔保的監管力度,對違規對外擔保的保險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在禁止保險機構為他人債務向第三方提供擔保的同時,通知強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三種行為不在禁止之列,即訴訟中的擔保、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及海事擔保。
通知指出,按照保監會規定,保險機構在對外提供擔保時,應在財務報告中進行說明、披露,並且評估償付能力時應按照監管規定予以扣除。各保險機構應嚴禁分支機構對外擔保,健全分支機構內控,強化印章管理,切實消除分支機構擅自對外擔保的風險。
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保監會已要求各保險機構對總公司和分支機構進行全面清查,於3月31日前將清查結果報送保監會。對於已發生的屬於通知禁止范圍內的對外擔保行為,原則上應於6月30日前予以解除,於7月31日前將處理結果報送保監會。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解除的,應向保監會提交延期解除書面申請並說明原因。本報記者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