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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80年代即已官至正廳級的譚照華,遭3年『非常』調查、審理,被控『受賄5萬元、挪用公款2000萬元』,判處8年有期徒刑。
10年後的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譚照華無罪。
冤案不僅發生在普通百姓身上,官員也一樣。『一個正廳級乾部蒙冤至此,背後究竟掩藏著什麼樣的陰謀?』湖南省原紀委書記楊敏之認為這是典型的人禍,值得深思。
改革明星『落馬』
2001年7月,『湖南第一大貪官譚照華落馬』、『湖南物產集團腐敗窩案』種種傳聞充斥坊間。
曾被稱『三湘巨貪』的譚照華,原任湖南省物資廳廳長、湖南物產集團董事長、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當時已分別在湖南衡陽有色冶金機械廠、岳陽市長以及湖南省物資廳等正廳級崗位上任職23年。在1990年調任湖南省物資廳廳長後,譚率先將湖南省物資廳轉制為企業———成立湖南物產集團,隨後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打破鐵飯碗』、『找市場要飯吃』,為全國矚目。
2001年7月2日,譚照華被湖南省紀委『雙規』。同月2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其立案。
2002年1月8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2003年1月28日,一審判決,譚照華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原審法院認定,1997年6月譚照華要求公司組織部門對在湖南省外經委工作的趙祥元進行考察後,趙被調入湖南物產集團,並被聘任為財務部副主任,籌備南方建材股份公司上市。南方建材成立後,趙又被聘為證券部主任,期間,趙為公司炒股贏得利潤,為此趙先後多次找到譚要求兌現獎金。2000年春節前,趙為感謝譚照華以往的關照,並謀求在以後工作中繼續關照,到譚家送其5萬元人民幣。以此認定譚照華犯受賄罪。原審法院認定的另一個事實,是2000年3月,譚照華簽發授權委托書,授權趙祥元將南方建材在申銀萬國證券公司成都營業部市值2500餘萬元股票和800萬元資金轉至海通證券公司成都營業部,同時將1016萬元的股票指定交易一並轉入海通證券營業部。該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一審判決後,譚照華等4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同年7月23日,湖南高院未經公開審理,直接改判為:譚照華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8年。其他3人維持原判。
終獲平反昭雪
8年來,除原湖南省物產集團98名乾部職工外,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家、律師及湖南的部分老同志都曾就本案存在的問題,上書中央媒體及中央領導,多次反映譚照華遭人陷害蒙冤的問題,強烈要求為其平反昭雪。
國內媒體分別對本案進行過關注並將調查意見上報後,引起了中央領導以及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的重視,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上半年啟動了對本案的審查工作。
200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指令再審決定書』。2008年5月2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決定告知譚。2009年9月11日,本案再審終於開庭。
經過審理,法庭認定譚照華為趙祥元謀利的指控是錯誤的。關於挪用公款一說,再審法院同樣支持了申訴人的申訴意見,認定譚簽署的委托書只是授權趙將申銀萬國證券公司成都營業部的資金和股票轉入海通證券成都營業部托管經營,屬於企業法人代表的正常履職行為,而且委托書中並沒有『質押』借錢的內容,不存在挪用公款。
2011年1月30日10時,湖南省高院審判監督三庭法官梁淑芳宣布:『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湘刑二終字第23號刑事判決書及長沙市中院(2001)長中刑初字138號原審判決』,並宣告上訴人譚照華無罪,同案人趙祥元、譚敬瀟、劉勇的有罪判決同時撤銷。
改革得罪不少人
譚照華於1990年從湖南岳陽市長任上調任湖南省物資廳廳長,1991年湖南省物資廳被列為全國物資廳(局)改革試點,1994年11月列入國務院100戶現代企業改革試點,1995年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打破了鐵飯碗,1995年開始籌備上市到1999年獲批。經過10年改革,湖南省物資廳由行政機關改為企業集團,廳機關15個處室精簡到5個處室,53名處級乾部減到17人。
因為改革力度大,其中也蘊含許多矛盾,譚也得罪了不少人。
『有很多人對(物產集團)市場化,存在嚴重抵觸情緒。』物產集團老同志胡漢忠等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譚推行改革後,引進了一批經營型人纔和500餘名大學生,這與老職工、老乾部的利益發生了衝突。』
2000年6月,網絡上突然瘋傳『譚照華有經濟問題』、『譚照華已在北京被雙規』。該消息經擴散,致南方建材股票連日異常波動。
『誰在制造這種謠言?』公安機關介入後,事件很快水落石出———北京某國家機關一名叫唐學智、化名『佩奇』的人是始作俑者。後來,唐被處理。湖南省公安廳對此進行了澄清。
但隨後譚未能逃脫牢獄之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