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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開向社會各界征集對《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的意見。專家表示:『與現行兩個條例相比,送審稿改動很大,反映出一些明顯的體制變革。』
按照現行條例,我國將音像制品監管分兩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復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送審稿不再這樣表述。改為『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和發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另外,原來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也相應改為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業的發展規劃』。
經過對前後條例的逐條對比,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多位律師認為,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降低了出版單位經營進口業務的門檻。如,現行條例對經營報紙、期刊的進口業務有更為嚴格的要求,規定『經營報紙、期刊進口業務的,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而修改稿刪掉了這一內容,不再做特別的規定。同時,現行出版條例對經營進口業務的單位強調僅為國有獨資企業,但修改稿中強調『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