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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開向社會各界征集對《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的意見。有業內人士猜測,因WTO協議相關承諾期限逼近,新修條例估計很快會出臺。
『與現行兩個條例相比,送審稿改動很大,反映出一些明顯的體制變革。』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唐向陽等律師經研究後認為。
出版部門統管音像制品
按照現行條例,我國將音像制品監管分兩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復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送審稿不再這樣表述。改為『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和發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另外,原來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也相應改為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業的發展規劃』。
降低進口業務經營門檻
經過對前後條例的逐條對比,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多位律師認為,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降低了出版單位經營進口業務的門檻。
如,現行條例對經營報紙、期刊的進口業務有更為嚴格的要求,規定『經營報紙、期刊進口業務的,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而修改稿刪掉了這一內容,不再做特別的規定。
同時,現行出版條例對經營進口業務的單位強調僅為國有獨資企業,但修改稿中強調『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即可。
另外,就音像制品成品進口業務,送審稿也將原來的『指定』改為『批准』,即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經營。
網絡出版物納入條例中
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新增網絡出版物,這引起了爭議。
現行出版管理條例中,對出版物的規定,僅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送審稿增加了網絡出版物。
有網友微博道:『網絡出版物的概念根本就不成立,是將載體和內容混為一談。網絡是傳播渠道,不是出版物。』
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的一些律師也擔心,送審稿提出了網絡出版物概念,但沒有涉及具體界定,可能會因新概念界定不清,給法律適用帶來困惑。另外,國際上也沒有網絡出版物的概念,只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一說。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李順德教授則認為沒必要對『網絡出版物』的提出特別敏感,『這沒什麼,就是網絡語境下的一種跟進』。
事實上,2002年6月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就公布了《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該暫行規定不僅明確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且規定了互聯網出版物不得涉及的10大內容,包括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以及宣揚邪教、迷信,散布謠言等等』。
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這意味著對此管理將更加強化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