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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告訴記者,因為哥哥11歲時被過繼給了自己的姑姑,所以從一開始他就清楚自己的親生父母是誰,這些年來也一直都是按照『親生關系』走動。今年春節前,李先生的父親去世,正當全家人沈浸在失去親人的痛苦之中時,李先生的哥哥卻突然站出來說,父親的財產也應該有他的一份。李先生很疑惑,想諮詢法律是否有這方面的規定。
律師解疑:記者就此案例諮詢了天津津濱正通律師事務所李娜律師。李律師表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如果當初過繼時雙方曾簽署相關過繼協議,證明李先生的哥哥與其姑姑的收養關系成立,那麼李先生的哥哥則不能作為繼承人繼承生身父母的遺產。所以此案例中,確定參與遺產分配繼承人的關鍵,在於確定收養關系的相關證據。(記者張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