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訊 春節期間由於一些熱門的旅游線路非常火爆,造成部分旅行社在時間、人員、行程的安排上出現了諸多問題,消費者感覺花同樣的錢卻享受不到同樣的待遇,於是產生糾紛。
春節期間,塘沽市民劉某全家一起參加某旅行社的精品線路旅游。合同中標明住宿酒店為3晚4星級標准,全程豪華大巴車,然而旅游目的地所提供的酒店為3星級和准4星級標准住宿。由於從塘沽出發旅游的人數較少,旅行社沒能為游客組成一個整團,因此劉某和家人被『拼團』到其他外省市的旅行團內。由於吃住方面要以外省市旅行團為主,劉某和家人不適應,旅游期間幾乎沒吃上一頓可口的飯菜。另外,合同標明的全程豪華大巴也多次變為一般的中巴車。更讓劉某和家人不滿的是,回程時又趕上飛機晚點幾個小時。劉某表示,旅行社違反合同規定,如不給予賠償,就拒絕返程。由於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最終劉某及全家滯留在了旅游目的地。
律師說法:
天津中岳律師事務所的潘玉華律師解釋說,就此事件來看,該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屬於違約無可置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劉某可以以旅行社違約為由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可依據合同約定要求旅行社支付違約金或要求旅行社補償因違約而對其產生的損失。然而,劉某在旅游地以滯留的方式要求與旅行社進行違約方面的協商沒有法律依據,因此這部分所發生的費用需劉某自行承擔。(
記者 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