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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縣林業局原局長劉德富,在1996年至2010年1月任職期間,利用玉溪市林業局實施『三湖一海』及珠江護林造林工程之機,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合計194658.58元人民幣;采取騙取的手段貪污國家林業專項資金及補助款74650元;濫用職權,將國家林業專項資金套取用於支付接待費和單位上的日常開支,致使國家專項資金998198元遭受重大損失。
日前,江川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德富犯有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等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
利用職權不但受賄還多次索賄
1998年,玉溪市搞『三湖一海』造林工程時,造林隊老板桂某某經劉德富關照後,得到了江川『兩湖一庫』徑流區的部分面山林生態建設工程。在做工程期間,桂某某主動送給劉德富5萬元『好處費』和一枚價值200多元的黃金戒指和一塊價值1000多元的手表。收受多次賄賂後劉並不滿足,又以單位上經費不夠為名,向桂某某索要10萬元,為應對劉的貪欲,桂某某只好又拿出8萬元……
想方設法套取專項資金近百萬
2003年2月,劉德富以其子之名承包荒山,並致使下屬將該荒山納入了珠江防護林工程,叫工頭幫植樹、冒領補貼。
2005年至2008年期間,因江川縣林業局的工作經費不足,劉德富召集單位其他領導開會,提出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植被恢復費來處理接待費,車輛修理費等日常開支。
在劉德富安排下,該單位人員采取找飯店、汽車修理廠、香煙銷售商的老板來與江川縣林業局簽訂虛假的供苗合同和虛假的苗木驗收意見,並叫這些老板以購買苗款的名義到稅務局虛開發票等手段,多次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植被恢復費共計998198元。
庭上辯稱貪污受賄是應得『獎金』
2010年7月5日,劉德富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由江川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
案發後,劉德富退繳了全部贓款。庭審中,劉德富針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一一進行辯解,為自己脫罪。他辯稱,所收受的現金不屬於受賄所得,是因其參與了對方所實施工程的管理,應屬獎金;在貪污犯罪方面,自家承包的荒山納入珠江防護林工程是符合國家政策的,不屬貪污;在濫用職權犯罪方面,其套用植被恢復費這一專項資金是由於上級給的資金少,為維持單位的正常工作而經單位集體決定套出來的,而且都是用於單位支出,未給本單位造成損失,不應認定為犯罪。
庭審中劉德富的說法,法院不予采納。
日前,江川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德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合刑期17年,決定執行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