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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蘭州4月6日電 (記者 王志恆郭剛)記者6日從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經過法院審理,甘肅省隴南市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先民因涉嫌受賄1000餘萬元,並對其300多萬元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判處王先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王先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53萬餘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並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同時,王先民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其財產中的349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數額特別巨大,行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被告人王先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論罪應判處死刑,鑑於王先民在偵查階段,主動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對其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決王先民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庭宣判後,被告人王先民不服判決,表示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