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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日照市中級法院對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華森(正處級)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李華森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華森,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於五蓮縣,2002年5月任淄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2004年6月任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正處級)。
據公訴機關的指控,李華森自2003年至2009年8月,利用擔任淄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採取截留收入、虛列支出等手段侵吞、騙取公款6699.39餘萬元人民幣,以及價值13.4萬元人民幣的中華轎車1輛。
李華森將其中192.5餘萬元人民幣用於公務支出,另6506.83餘萬元人民幣及中華轎車1輛被其個人佔有,共計貪污公款6520.23餘萬元人民幣。
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李華森在任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爲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8740萬元人民幣給海林集團、東辰集團等企業使用。
李華森利用擔任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自2005年上半年至2009年7月,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576.48餘萬元,大宗購物單4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580.48餘萬元。
日照市中級法院審理後,對李華森以貪污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李華森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