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06年李楠連續三年獲得“天津市優秀公訴人”稱號;2006年獲得“全國優秀公訴人”稱號,並榮立個人二等功。2002年被評爲市級機關優秀共青團員;2003年被評爲天津市檢察系統“嚴打”整治鬥爭先進工作者; 2006年度獲得開發區保稅區“優秀建設者”稱號;2007年獲得“全國巾幗建功標兵”稱號;2008年被開發區機關黨委評爲優秀共產黨員; 2010年榮獲“天津市百名傑出女性”稱號;2011年榮獲濱海新區三八紅旗手標兵、天津市三八紅旗手。
由於政治素質過硬,業務水平出色,2007年9月李楠被市檢察院抽調參與陳良宇受賄、瀆職專案的辦理,圓滿完成了任務,獲得了中紀委、最高檢和市委的肯定,並榮立個人三等功。
2002年參與調研完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一文獲最高人民檢察院調研成果一等獎和天津市第八屆優秀調研成果三等獎,並榮立集體三等功;2005年完成的《單位犯罪中的累犯問題》一文獲天津市檢察機關二○○五年度調研成果三等獎;2009年結合辦案中出現的新情況,發表了《社會保障基金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的認定問題》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