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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在光大銀行『被』信用卡
記者雷鴻濤實習生周勇文/圖
家住長沙河西望月湖小區的謝瑞育最近遇到了一件郁悶事:最近在辦理房貸手續時,他遭到了銀行的拒絕。原因居然是名下多了一張光大銀行的信用卡,該卡欠款1萬多元。謝瑞育懷疑是他人冒用自己丟失的身份證辦理了信用卡,並質疑光大銀行信用卡審核發放程序有漏洞。
長沙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謝瑞育不需對自己『被』信用卡擔責,冒用者及銀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名下莫名欠款1萬多2008年的一天,謝瑞育第一代身份證丟失。『過了一段時間,我就去補辦了身份證。』謝瑞育說他的身份證已經丟失幾次了,但他每次都補辦了新的身份證,自己也沒把丟失身份證這事放在心上。
今年5月初,謝瑞育在一家銀行辦理房貸手續時遭到了拒絕。銀行告訴他,他的個人信用報告出了問題。隨後謝瑞育來到了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查詢了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個人查詢版)》纔得知:『謝瑞育』在2008年4月份辦理了一張光大銀行的信用卡,現在還欠款11505元。目前該信用卡的賬戶狀態為『呆賬』。
仔細查看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個人查詢版)》,謝瑞育發現了疑點:除了姓名和戶籍地址,冒用者申請信用卡時的包括電話號碼、工作單位、年收入等在內的其他個人信息均與謝瑞育本人的不符。2008年3月27日,冒用者還用了謝瑞育的個人信息去中信銀行申請信用卡。謝瑞育致電中信銀行得知,冒用者的申請未能通過銀行的審核。
謝瑞育質疑,冒用者只是撿了他一張身份證就可以順利地辦理信用卡,光大銀行是怎麼審核的?為什麼冒用者在中信銀行審核沒有通過,在光大銀行卻可以通過?他認為光大銀行在給客戶辦理信用卡時,存在審核不嚴的問題。 『我這裡是銀行,不存在要訛你』5月20日,《法制周報》記者陪同他來到了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信用卡中心,一位姓石的工作人員接待了他。
石女士出示了『謝瑞育』申請辦理信用卡的原始材料。申請材料上留有一個座機號碼和一個手機號碼,其中手機號碼已經打不通。謝瑞育嘗試撥打座機號碼,但對方表示對謝瑞育的事情毫不知情。
石女士要求謝瑞育填寫一份《聲明書》,證明謝瑞育本人並沒有辦理信用卡。『我們這邊會幫你盡快上報總行。總行會進行處理,消除不良記錄。』當被問及1萬多元錢的欠款是否需要謝瑞育還時,工作人員石女士表示:『如果不是你辦的,就不要你還。』
記者質疑,為什麼冒用者可以用撿來的身份證就可以辦理信用卡,銀行是如何審核的?石女士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而是話鋒一轉:『我這裡是銀行,不存在要訛你。』石女士告訴謝瑞育,如果他要想水落石出,就得自己去報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你說沒辦(信用卡),你就要舉證。你舉證你就要去找到這個人(冒用者),他承認是他辦的,就是他辦的。』如果謝瑞育想解決問題,就得按照銀行的流程來,等待銀行的處理結果。 丟失身份證者 無需對『被』信用卡擔責消費者因為身份證丟失,而在光大銀行遭遇『被』信用卡的還不止謝瑞育一人。據媒體報道,家住長沙東風路東風一村的梁女士於2008年丟失身份證。但去年5月,她接到了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的一個催款電話,稱她辦理的信用卡已經欠了銀行7980餘元。梁女士說:『很明顯,身份證上寫著我的名字,而收卡人卻是別人,身份證上的地址也不是這個收卡的地址,為什麼銀行不核對就發卡呢?』
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證所有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是許多市民所擔心的問題。記者就這一問題,采訪了長沙市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回復稱: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2010年3月,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麼做。
這就意味著,謝瑞育不需對自己『被』信用卡擔責,冒用者及銀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張小小的遺失身份證,往往引發大問題。因為身份證信息被冒用,而出現『被』跨省追逃、『被』買房3套、『被』以舊換新4次的新聞頻頻見諸報端。
為何身份證丟失,重新辦理之後會繼續被冒用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介紹,公民身份證丟失後,補辦了身份證,在法律上來講丟失的身份證已經作廢無效了。但是事實上來說,作廢目前還做不到。盡管目前身份證裡面有芯片,包含了人的生物學信息,但是只有公安系統內部有條件進行這種統一的認定,一般的單位和普通人都做不到。因此,很多時候無從分辨一張身份證是否已經被作廢、注銷。(來源:湖南廣播電視臺-《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