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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家住大港,上週他攜家人應邀到開發區的朋友家做客。晚上臨別時不巧恰逢有雨,趙某隨即招停一輛出租車。可是,當出租車司機王某問明目的地在大港後,便以自己有急事,需要馬上回家爲由拒載。
無奈之下,趙某一家只得再等,但在很長時間內都沒有空車駛過。最終趙某又返回朋友家,借了朋友的私家車駛回大港。由於長時間在路上等待,外加淋了雨,趙某的小女兒回家後就發了高燒,後來還引起了肺炎,僅醫藥費就花了2000多元。事後,趙某以出租車司機王某及其所屬的出租車運輸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賠償其小女兒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各種損失。 律師評案:赫德師事務所何然律師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可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被設定了強制締約義務,只要旅客、託運人的要求是通常的、合理的,承運人就不能拒絕。”
那麼怎樣纔算拒載呢?何律師認爲:第一種是乘客招手時出租車司機拒絕搭載或者出租車停車後拒絕了乘客的通常、合理的請求未同意承運。這種情形下的拒載司機應受到行政處罰,但因合同並未成立,司機不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情形,乘客可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第二種情形是,乘客已經上車,合同已經成立,但是由於某種原因,出租車司機違反合同,拒絕運載乘客,或者要求乘客下車。乘客有權要求司機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司機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且出租車司機仍然要受到行政處罰。
上述兩種拒載行爲,除了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外,如果對乘客造成傷害或產生嚴重後果,司機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某拒載行爲致使趙某小女兒着涼發燒,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作爲出租車運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出租車運輸公司之間存在着僱傭勞動關係,根據新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應當由出租車運輸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