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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上海白領孫小姐爲了更加靚麗迷人,欲將60公斤的體重減爲45公斤,遂找到某美容院,與之簽訂了服務費爲10萬元、爲期一個月的瘦身合同。但經過在該美容院十多天的治療,孫小姐的體重仍在60公斤徘徊。於是,孫小姐一紙訴狀將美容院告上法庭,稱雙方所籤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法院撤銷協議,美容院退還其服務費10萬元。
天津財大法學院教研室主任崔華強
“瘦身協議”顯失公平
本案例中雙方簽訂的“瘦身協議”顯失公平。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本案中,從客觀結果上看,服務合同的履行對孫小姐有重大不利,即使可以達到孫小姐的締約目的,其10萬元的價格也因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而產生不公平的效果;從法律考量上看,美容公司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了法律許可的限度,即同等勞務的報酬標準;從行爲內容上看,孫小姐付款行爲屬於在輕率和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爲;從主觀意圖上看,美容公司明知合同將使對方處於不利的境地並加以利用。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合同法》第54條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孫小姐可以要求法院撤銷該協議,由美容公司退還其服務費10萬元。
西青區人民法院法官方文鵬
不能憑感受得出“不公”結論
本案中孫小姐只是從沒有實現個人合同目的的角度考慮,認爲自己進行了一次不公平的付款消費,認定所籤協議顯失公平。可是,是否公平應當參照同種服務行業的收費標準確定,不應僅憑一方的心理感受而得出結論。雖然孫小姐支付的服務費比較昂貴,但是否合理恐怕只有業內人士才能回答。《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顯失公平”,強調“在訂立合同時”,說明只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不能對價交易的情況,纔會回過頭來考察訂立合同當時的市場情況,否則也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是發生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全面的情況是複雜的。再有一點,應當注意美容院是以治療的手段,按療程給孫小姐進行瘦身計劃。既然提到醫學治療,那麼孫小姐就成爲本次醫學試驗品,就存在治療結果上的風險,換句話說這種風險是孫小姐訂立合同時自願選擇的。所以我不同意簡單地認定雙方訂立合同顯失公平。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邊敬
未履行完合同便要撤銷沒道理
孫小姐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時,就主觀認爲沒有達到減肥的目的,而且提出“顯失公平”與“重大誤解”的理由來撤銷合同,顯然沒有事實根據。首先,孫小姐是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簽訂合同時完全瞭解合同目的,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本人並沒有陷入錯誤認識,因此不存在重大誤解的問題。其次,在本案中孫小姐自覺自願簽訂合同,美容公司也沒有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孫小姐,所謂顯失公平的觀點也不成立,法院難以支持。最後,本案還涉及到對“合同需全面履行”這一法律規定的認識。合同的履行,就其實質來說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後,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爲,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合同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這也正是我國《合同法》在合同履行中規定的另一個重要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本案中,孫小姐在合同尚未期滿就提出沒有達到減肥目的,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樣違反了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