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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昌平)在服刑期間,楊女士的一套上百平方米的房屋被其母親出售。如今,楊女士出獄後,又想要回房子。那麼,這起房屋買賣是否有效?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審理了此案。
此案涉及的房屋歸楊女士所有,她於1996年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後來,楊女士因犯罪入獄服刑。服刑期間,她的母親張某於2003年以代理人的名義與陳某、鑫尊經紀公司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合同、房屋買賣協議,確認將楊女士的房屋賣給陳某。2003年7月30日,張某以楊女士的名義收到陳某所支付的購房款65萬元。
楊女士出獄後,不認可張某的賣房行爲。這起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一審判決確認陳某爲訴爭房屋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並確認訴爭房屋歸陳某所有。楊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
在今天的法庭上,張某表示在賣房時,沒有經過女兒同意,女兒沒有給她任何的授權委託。至於買賣合同上所籤的楊女士的名字,都是張某所籤。而楊女士認爲,買房人陳某不是善意取得,他在沒有支付實際款項的情況下,先辦理的過戶,在拿到產權證的時候,才支付了相應的款項。
據瞭解,該房屋當時的成交價是139萬餘元,每平方米爲8300元。如今,該房屋價值早已翻了數倍。
此案今天沒有宣判。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