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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前段時間,在高息誘惑下,江蘇泗洪出現“全民放高利貸”的狀況,高息高收入,一時間,泗洪街頭寶馬、奔馳車雲集。數月後,借貸大戶“失蹤”,停止付息,高利貸市場隨即崩盤,放貸者們惶惶然等待或以自己的方式追討貸款。媒體曝光後,當地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高度重視,並對非法集資案件,採取多種打擊措施,成效顯著。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現象不僅發生在泗洪,近日廈門、江蘇啓東等地也出現了類似的高利貸市場資金鍊斷裂事件,造成借貸者“上高速”逃匿、放貸者血本無歸或自殺的慘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私人借貸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利率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了。由於畸高的借款利息遠遠超出了金融風險的可控範圍,放貸人的資金風險事實上巨大無比。一方面,高額利息使借錢人無力償還,最終陷入惡性循環,又因債主所迫,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放貸人也可能會因借錢人逃匿而血本無歸。民間借貸並非都是洪水猛獸,但如果缺乏監管,導致“崩盤”,將引發一系列嚴重後果,容易演變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甚至給金融市場帶來衝擊。因而亟需相關部門整頓規範民間的融資市場,打擊非法集資。
一是從根源上治理。融資難是高利貸出現的根源,應大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這有助於戒斷其對民間高利貸的依賴。當前資金成本節節攀升,實業經營壓力不斷加劇,一些民間資本脫離實業領域進入民間借貸市場,相關部門應從資金供給和需求兩個方向堵疏結合,給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融資和發展環境。
還應該解決民間高利貸監管真空的難題。相對於民間借貸的兇猛,監管則顯得相對單薄。目前銀監局主要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監管;金融辦主要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而刑法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中,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交織在一起,使得罪與非罪界限比較模糊,難以界定。而高利貸又總是披着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致使民間高利貸的監管成爲“無頭公案”。因此,政府金融機構應有明確規定,不要形成監管的“真空地帶”,使得民間的非法借貸氾濫成災。
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百姓正確投資、消費,增強金融風險防範意識。告知百姓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性質及其巨大的風險,讓百姓能自覺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既不要做高利貸的“借款人”,也不做“放貸者”,不要掉到高利貸的“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