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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一名市民在鄭州鄭東新區如意湖溺水,當地公益團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趕到現場施救,遭到巡防隊員阻止,被要求出示“打撈許可證”。而“打撈許可證”的說法竟是子虛烏有。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見義勇爲竟然也需要出示“打撈許可證”,鄭州巡防隊員太有才了。誠然,出於對見義勇爲者生命安全的考慮,巡防隊員對見義勇爲者的救人能力和救人行爲做一些必要的詢問和限制也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但要施救者出示子虛烏有的“打撈許可證”,就顯得有點荒唐了。
見義勇爲是一種社會文明行爲,但每次救助,都需要施救者拿出足夠的資料證明其有能力成功救助,還稱得上見義勇爲嗎?如果面對從十樓墜落的孩子,有人要“最美媽媽”出示“證明”,也許吳菊萍就成不了“最美媽媽”了,世上也會少一個鮮活的生命。
近海捕魚倒是需要“捕撈許可證”,這是爲了規範一個市場或一個行業,可見義勇爲救溺水市民要“打撈許可證”又是爲了什麼呢?是爲了見義勇爲者生命安全還是爲了自己巡防的區域“平安無事”,或者是有其他更“合理”更“堂皇”的理由?恐怕也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但不論怎樣,我們都不應該爲尊重生命設置各種障礙,畢竟下水救人不是下海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