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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罰單執法,是在行使公權力。鐵警、交警的糊塗賬背後,是對公權力理解的混亂。
鐵警換上交警的帽子、皮帶開罰單,不管誰貼的罰單,告知人的名字、警號都相同……近日,北京南站鐵警代交警貼條之事,讓人懷疑:執法難道是“過家家”,可以隨意扮演、任意指名?
名字不僅是符號,簽名還有着同意、認可、承擔責任或義務的意味。制服也不僅是權力的標誌,還是責任的象徵。罰單寫有告知人姓名和警號,執法者穿上相應的制服,既是爲了表明執法的資格、明確執法的責任,也是爲了讓執法者接受社會監督。執法者必須亮明身份,這可說是法治社會的共識。
由此對照北京南站交警和鐵警的做法,就能發現不妥之處。如果無論誰貼罰單都用同一個名字和警號,簽名將失去監督之用;如果無論其身份,都可以隨意穿上其他制服執勤,更會讓權力成爲制服的附着。不同警種有着不同職能,不同警員有着不同崗位,如果可以隨意換穿制服、隨意用簽名,執法行爲豈不會亂了套?
所以,不管交警對鐵警是否有“授權”或是否能“授權”,此事的關鍵之處在於,執法行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規範。不管是穿上交警制服的鐵警,還是多人貼同名罰單,都可能造成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爲的混亂,從而產生種種不當執法。
貼罰單執法,是在行使公權力。鐵警、交警的交叉執法背後,是對公權力理解的混亂。公權力行使需要規範,惟有如此才能在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同時,儘量減少對個人權利的傷害。這是公權力應有的自我約束,也是執法者應守的執法本分。
交警處罰違規停車,是爲了維護交通秩序,讓更多車輛能夠快速通行,使公共利益最大化,這是交警執法的目的和基礎。如果執法行爲缺少規範,不在規章、制度和監管之下進行,反而可能出現各種形式不規範,侵害個人權利,有損公共利益,還折損交警公信。
北京南站交警、鐵警的混淆執法行爲背後,或許有着警力不足、方便執法等種種客觀原因,但應考慮到執法者的公信力、權威性,公權力行使者更需有“自我設限”的自覺和勇氣,才能更好地得到賦權公衆的信任和支持。
本報特約評論員金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