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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本是社會提倡的美德,然而最近鄭州一名市民溺水,當地公益搜救隊欲施救卻遭巡防隊員阻止,據說要求出示『打撈許可證』,最終溺水者死亡。經調查,鄭州市並不存在『打撈許可證』。巡防隊稱不能確定搜救隊的專業能力,本著對其負責的態度予以禁止。
其實細讀最新新聞,原先的某些報道存在不小誤讀。最大的問題並不是巡防隊員有沒有說過『要出示打撈許可證』,而是『巡防隊員到底是見死不救、阻止救人,還是僅僅阻止打撈?』從最新的新聞看,救援在較早前就展開了,119一直在救人可並沒找到落水的孟女士,後來趕到的民間打撈隊纔要求下水打撈。也就是說,巡防隊員不是在緊急情況下阻止救人,而是在119找尋很久找不到人後,阻止民間打撈隊下水打撈。
澄清這個事實很有必要。如果是前者,見死不救還阻止救人,那簡直傷天害理。而後者,以沒有『打撈許可證』為由阻止打撈隊下水打撈屍體,則是濫設行政許可的問題。我注
意到,巡防隊員一直在強調搜救資質的問題,多次問『誰允許在這救人了?經過誰批准了?』雖然巡防隊員一直否認提到『打撈許可證』,可說『誰允許在這救人』跟索要『打撈許可證』並無質的區別。
且不說起碼的道義,就是從法律上來看,救人需要經過權力許可嗎?巡防隊員有設置行政許可的資格嗎?當然沒有。我查了一下,巡防隊員其實並沒有獨立的執法權,他們是協助警察進行治安維持工作的,就像交通協管一樣。相關規定對巡防隊員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限定——怎麼有權力去禁止搜救隊打撈、去確定搜救隊的救人和打撈資質呢?
極具諷刺性的是,在巡防隊員工作職責中,有一條是『維護社會秩序,積極參加搶險救災活動,保護公私財產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可在這起事件中,並沒有看到當地巡防隊員積極參與搶險救援行動,反而是官氣十足地對打撈隊進行阻
撓。把『誰允許你這麼做』、『要向領導請示』的官話放在嘴上,從而造成了誤解、激化了矛盾。
確實,出於對生命安全的負責,像這種帶有風險的打撈,最好由消防部門等專業人員完成。但面對民間打撈隊急於救人的請求,應該善意地溝通,而不是動輒粗暴地反問『經過誰批准』、『你有證明嗎』,從而將這種公共服務偷換為一種設置行政許可的權力,仿佛什麼事都要經過權力的批准和允許。
事事都得經過自己的批准,這是一種病態的權力癖好。雖然《行政許可法》早就限制了行政部門亂設許可的權力,可在『權力利益化,利益部門化』的語境下,亂設許可之風並未得到根本遏制,甚至愈演愈烈。沒有許可,哪來權力,沒有權力,哪來利益?由此,不少行政部門都把『許可權』死死抓在手中。濫設許可之風蔓延,甚至連巡防隊這樣協助權力進行執法的部門,都在潛移默化中養成了濫設許可的惡習,動不動就盤問別人『誰批准你這麼做的』。權力有一種操控一切的擴張欲望,認為所有的事都需經由他們的批准,甚至是做好事也得如此。
這樣的濫設許可,在這種救人的情境下,就顯得格外刺眼了。
(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0版)
曹林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