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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撒瑪利亞好人法》條文制圖:楊震
為保護社會上助人為樂的行為,讓好人做了好事不至於惹麻煩或當被告上法庭,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關的條款予以保障,有的叫《撒瑪利亞好人法》,也有的稱《無償施救者保護法》。它們都是在緊急狀態下,為救助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免除責任的法律條文。而這種救助既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而是出於內心的道德,無償對他人進行救助。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豁免見義勇為者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的責任,從而達到鼓勵社會上的見義勇為行為。
《撒瑪利亞好人法》的名稱來源於《聖經》,其故事內容大致如下: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曾有猶太人的祭司等人路過,但不聞不問。唯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他不顧教派隔閡,照顧他,並自己出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因而被稱為『撒馬利亞好人』。
保護樂於助人者
雖然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的《撒瑪利亞好人法》在具體細節上有所不同,但有一些共同特點:(一)救助人對受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搶救中出現的失誤,一般給與責任上的赦免,對於造成的傷害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前提是這種情形必須發生在緊急事件現場,而且這種救助是無償的。(二)重點保護醫療人員、警方、消防人員在緊急事件中,救助受傷人員時不必因搶救中出現的問題而承擔民事責任,除非上述人員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錯誤或是有意延誤。(三)如果受傷者是在失去意識的情況下,救助者可以不經過受傷人允許采取急救措施。如果受傷者還有意識,救助人在行使救助行動前必須經過受傷人的允許。(四)救助者和被救助者間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如果救助者沒有受過專門的急救訓練,原則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輕易動手。但也有的州法律規定,過路人發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救護電話,有可能構成輕微的疏忽罪。
無意造成傷害可免責
其實,好心助人最後卻被告上法庭的事在美國也時有發生,最典型的一個案例就是:2004年萬聖節晚上,一位名叫亞歷山德拉德的年輕女子駕車撞上了路邊的電線杆,車子冒出滾滾濃煙,很可能會爆炸,她自己則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後被一位名叫麗莎的女子救出,但由於麗莎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導致了亞歷山德拉德車禍後的癱瘓。2008年,亞歷山德拉德將麗莎告上法庭,稱是由於麗莎救助的疏忽而導致了她的癱瘓,因此麗莎要對她負責。2008年12月19日,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以4:3通過裁決,認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加州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引起社會和輿論的嘩然,民眾的觀點幾乎一面倒,他們認為,雖然好心人在幫助他人時會出錯,但不能因此而懲罰做好事的人。加州議會對此也作出了反應。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條款規定在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發生時,即如果發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導致被救助者受到傷害的情況,救助者得以免責。
不提倡無知魯莽救人
根據美國的這些法律條款,對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人或處於即刻到來的危險中的人進行救助,首先是在緊急狀態下。其次,此種救助必須是無償的,救助者應有良好動機,而非為錢或受其他利益驅動。在被救助者還具備意識時,救助行為不得違背被救助人的主觀意願,要獲得他的同意。除非被救者處於昏迷狀態、有幻覺、酒醉或是精神失常,無法為自己的人身安全做決定。如果被救者是未成年人,救助者必須得到被救者父母或其監護人的同意後方能救援,除非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在現場。另外,如果受傷者沒生命危險,而救助過程可能造成傷者癱瘓或其他傷害時,應該謹慎。如車禍後的傷者有可能會出現顱內出血、頸部和背部傷勢加重的隱患,若無專業技能,魯莽救助有可能造成二次傷害。法庭可能認為這樣的救助行為是魯莽的,故不會給予保護。
總體而言,美國社會和法律要求救助者遇到突發事件,首先要做的是報警尋求專業援助,其次必須評估自身有無救助的能力,自身的介入會不會使傷者的結局更糟。所以,當人們在遇到需要救助他人時,立即報警和撥打急救電話是最佳選擇。(本報華盛頓10月30日電本報駐華盛頓記者徐啟生)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