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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杜超來信問:
律師您好!2009年年初我與馬某結婚,我父母於2010年出資爲我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在我的名下。之後我們雙方父母又各自出資50%,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在馬某名下。請問這兩套房應如何確認歸屬?
律師解答:
根據杜先生所述的情況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解答: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你父母在你婚姻存續期間爲你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你名下,可視爲父母對你一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你的個人財產。而第二套房,雖然登記在你妻子馬某名下,只要沒有特殊約定,可以認定爲你們夫妻按份共有,共有比例可以你們雙方父母的出資額而定。
天津國鵬律師事務所李寧石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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