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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1月9日訊(記者牟張濤通訊員滕兆來)丁某從事客車運營,不但車拉乘客,還用行李箱運貨,被夏津交警給予1000元的罰款。
11月8日上午10時許,一輛濟南開往邢臺的大客車經過夏津縣交警大隊國道308線警務工作站,交警在對該車進行登記檢查時,發現行李箱內簡直像一個“百貨公司”,裏面堆滿了塑料桶、電飯鍋、殺蟲劑、空心膠囊、鑄件等二十餘種物品。在交警的盤問下,丁某承認行李箱中的貨物是給人捎的,共收取運費360元。
交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給予丁某罰款1000元的處罰,並責令丁某僱車將所捎貨物運達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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