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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曲彤通訊員寶祥)昨日,天津市國土資源測繪和房屋測量中心負責人做客《公僕走進直播間》節目,向市民介紹房產測繪政策。
據介紹,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屋面積(合同面積)與房屋權屬證書的證載面積(產權證面積),存在區別是因爲兩個面積的來源不同。合同面積來自前置測繪成果(房產面積預測算成果),面積計算依據是施工圖紙;產權證面積來自登記測量成果,面積計算依據是竣工後的房屋和與現場一致的施工圖紙。
兩種情況可造成產權證面積大於或小於合同面積的原因,一是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的設計變更,二是在房屋建設過程中,根據施工需要進行的變更。兩種變更都可能引起房產面積數據的變化,其中,房產面積數據變化不僅引起套內建築面積變化,也會引起公攤面積的變化。
天津市國土資源測繪和房屋測量中心負責人稱,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即爲分攤的房屋共用建築面積。房屋中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包括四部分,即牆體面積如房屋外牆;交通系統的面積包括樓梯間、電梯井、過道、門廳等水平通道系統;設備用房面積包括變(配)電室、電梯機房、換熱站等;管理用房面積包括值班警衛室、消防控制室等。
根據《天津市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範》規定,以下七種情況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幢內的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避難層、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穿過整幢房屋的公共通道、與本幢房屋不相連的或爲多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架空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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