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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林靖
6年前,孟先生所在單位因故與孟先生簽訂協議:單位以孟先生的名義購買兩輛轎車,車的產權及一切相關權益爲公司所有;孟先生不準以個人名義私自將該車辦理抵押、質押擔保等損害公司權益的事情,單位按期還貸;若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孟先生協助單位辦理了各項手續。
不久,因孟先生名下只有貸款購買的一個建築面積25平方米的半地下室,孟先生又有年邁父母需照顧,就想貸款購房。他看中一套房屋,不料銀行竟不給辦理貸款手續!孟先生一問才知自己有不良信用記錄,上了銀行的“黑”名單。“我一直按時還貸,從未逾期呀!”孟先生經查詢,才知是其單位未能按期還購車貸款,從2003年6月到2007年6月,逾期24期,其中有4次連續逾期,影響了孟先生個人信用,使他上了央行的“黑”名單,影響他貸款購車、購房等。
隨着銀行利率政策的調整,孟先生貸款購房還款數額可按7折利率還款,可因他上了央行黑名單,銀行仍按原利率計算還款額。孟先生找單位理論,單位作出會議紀要:單位以職工孟先生個人名義購車,沒能按期還貸,致該職工購房不能享受銀行7折優惠利率,單位應賠償職工現利率下直接損失9861元。
後來,孟先生需換個大房子和父母居住。可因自己無法貸款買房,又無力付全款購房,孟先生只好又找到單位領導。領導答應一起想辦法買套房。孟先生索性賣了小房,準備買新房時卻被告知:其上級單位不同意!近日,單位再次作出賠償方案:賠償孟先生10萬餘元。
因孟先生長期在外租房,每月大部分收入都要支付房屋租金,又很難全款買房,所以不同意單位提出的賠償額數,憤而訴至法院。他提交了單位經濟賠償公示方案、租房協議等證據,要求單位賠償60萬元,包括25萬元房租金及35萬元購房差價和間接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該單位賠償14.4萬租金損失以及不良信用記錄造成的損失10萬元。
(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雙方的協議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侯潔律師認爲,該單位用孟先生的名義購買汽車,辦理汽車按揭貸款,同時由單位承擔還款義務,該協議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爲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約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儘自己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該單位與孟某簽訂了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孟某雖是汽車所有人,但嚴格按照協議約定沒有行使處分權;而該單位卻未履行按月還貸的義務,違反了協議約定,就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給孟先生造成的損失。
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
侯潔律師認爲,依據《銀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的規定,孟先生逾期還款,銀行記錄其逾期還款情況,並反映在其信用報告中,直接後果是銀行對孟先生的信用評價降低,必然導致孟先生髮生損失。而這一後果的出現是由於孟先生的單位逾期還款造成的。因此,孟先生的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計算問題
侯潔律師說,個人信用信息主要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一旦上了黑名單,從銀行系統上就體現該人的信用是低的,無法享受貸款購車、購房、信用卡消費等一系列利用本身信用提前消費、投資購物、擔保、開辦公司貸款等的權利。所以這種損失分爲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目前依據國際慣例,一旦上了信用黑名單,一般過7年纔會銷燬。所以,孟先生起訴時是按照7年的房屋租金計算的賠償數額。而我國目前沒有該不良記錄銷燬期限的規定。最終,法院按照已發生的實際損失判賠。
至於間接損失的問題,侯潔律師認爲,正是由於我國信用記錄無年限的規定,該單位的違約行爲剝奪了孟先生提前消費或者利用貸款進行投資的權利,並且目前這種權利的限制是終身的。該單位的行爲使得孟先生成爲信用低下的人,人格權受到損害,給孟先生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該單位不僅應該賠償孟先生的直接損失,還應當賠償間接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該單位賠償因銀行不良信用記錄造成的10萬元間接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類似案例在2009年順義也出現過一例。邱某與某公司簽訂合作購車協議,約定如果一方違約,按照車價的10%計算賠償對方損失。後法院認可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判決按照車價的10%賠償。
律師提示信用污點影響終身
侯潔律師提醒大家,信用記錄就是公民的第二張身份證,有了身份證才能通行無阻,所以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誠信記錄,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切勿使自己的信用有黑點,否則生活將會受阻,對自己的一生都將產生影響。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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