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漫畫/盛哲
天津北方網訊:肇事司機認為被自己撞傷的騎車人故意選擇價格較高的治療方法,拒絕對其3000餘元的鑲牙費予以賠付,傷者將其告上法庭。近日,西青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司機應按照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承擔傷者的費用,且治療方案是在醫生建議下進行的,一審支持了傷者的請求。
2011年2月上旬的一晚,王某駕駛轎車沿外環線自東向西行駛至一路口時,遇原告於某騎自行車由南向北通過,兩車相撞後造成於某倒地受傷。經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皮膚、頭部、鼻骨及牙齒等均有損傷及骨折。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於某不承擔事故責任。雙方在交通隊主持下達成協議,約定王某車損1200元自負,一次性支付於某治療費及護理、車損費用800元,承擔於某的醫藥費(憑票)。
於某依法拿到了王某車輛投保公司賠付的6000餘元及王某一次性支付的800元。但當他持3000餘元鑲牙費票據找到王某時,卻遭到了拒絕。隨後,於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付鑲牙費。法院審理中,王某認為牙齒的治療方案有好幾種,於某故意選擇了價格最貴的一種,且事先未與其商量,是故意擴大損失。但於某出具了病歷本,證明是醫院為其提出鑲牙治療方案建議後,他纔選擇了這套方案。
法院認為,被告未確保行駛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發生,致使原告受傷,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全部承擔。雙方在交通部門主持下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協議中明確寫明王某應承擔於某醫藥費(憑票),故雙方應按協議內容全面履行義務。原告選擇的治療方法在醫生建議的治療方案中,被告主張原告選擇高價位治療方案未事先與其協商的意見不符合情理,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是故意擴大損失,未提供相應證據,亦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00餘元。(記者 解金釗 通訊員 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