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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死亡後,留下三處房產和數筆存款,其妻子和女兒爲房屋過戶及存款的領取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作爲利害關係人,男子年逾七旬的母親一同前往,並在一份“棄權聲明書”上簽名、按印,表示“我什麼都不要,都給她們母女兩人”。而過後,不知何因,這位老嫗卻將公證處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撤銷上述公證書,以重新獲得繼承兒子遺產的權利。然而,由於公證書只是一種證據,法院並不能從形式上對其予以撤銷,因而兩審法院最終均駁回了老嫗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市居民邱老太的兒子張某2007年9月因病死亡,其名下留有坐落於本市南開區、西青區等處的房屋三處以及存款三筆共計96000餘元。當年12月6日,張某的妻子、女兒爲房屋過戶及存款領取事宜向所在區的公證處提出申請,邱老太作爲利害關係人一同前往公證處,並在一名公證員的面前親自在載有“我對上述遺產自願放棄繼承權”內容的“棄權聲明書”上簽名、按印,之後將這份材料提交給公證處。經該公證人員詢問,邱老太表示“我什麼都不要,都給她們母女兩人”。公證處隨後就張某所留該管界區內的一套房子出具了公證書,主要內容爲:對於該房屋,邱老太和張某女兒均表示放棄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該項遺產及還貸債務由張某妻子繼承。
而在這份公證書出具後,邱老太卻訴至法院要求將之撤銷。理由是,她本人既無生活來源又患有腦脊液、腦萎縮等病症,並早年喪夫。兒子張某突發疾病死亡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兒媳、孫女帶其去往公證處。該公證處的材料致其完全放棄了對於兒子遺產的繼承權,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使其居無定所,無房可居,且無生活來源,故請求將公證書撤銷。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工作行使的是國家證明權。而對於訴訟而言,公證書僅僅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人民法院僅審查其證明效力,以決定其可否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而不能從形式上予以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因此,邱老太要求撤銷公證書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據此,駁回其要求撤銷公證書的訴請。(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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