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於風衛某菸酒商店購買了一電子公司的安全電子防範報警系統,約定每年交納1800元服務費,如因報警器材失靈造成財物損失,電子公司負責賠償。
2010年5月,菸酒商店內物品被盜,報警後該案至今未破。爲此,菸酒商店將電子公司告上法院。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電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商店被盜時及時提供了安全保障服務,應承擔賠償責任。菸酒商店經查也未能採取必要完善的安全防範措施,應自擔4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令電子公司賠償菸酒商店損失74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