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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到超市購物,並使用該店的自助寄存櫃,購物結束後,持密碼條取包時發現皮包丟失,現金也沒了。超市認爲寄存櫃本身並無損壞,超市沒有過錯,且店內已經明示了“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遺失概不負責”等注意事項。同時,超市認爲李某不能證明其確存財物入櫃,不同意賠償李某的財產損失。李某將超市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要求超市賠償5310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自助寄存法律後果自擔
法院認爲,自助寄存櫃,是顧客按照自己的意願,在不通知超市的情況下,隨時存取包裹。李某與超市之間的關係是一種自助寄存櫃的借用關係,按照法律規定,借用關係下對保管物的注意義務在借用人自己。
此外,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所稱物品遺失,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曾將所稱錢款放入自助寄存櫃內,因此法院判其敗訴。 (張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