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範東
VIP購物積分卡是商家常見的促銷方式,積分累積到一定數額,可以兌換禮品或摺合現金購物。如果積分被計入他人積分卡,並且對方已用積分兌換現金消費了,該怎麼辦呢?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積分糾紛案”,法院終審判決不當得利人返還同等數額現金。
2008年,某服飾公司在烏魯木齊市一家百貨大樓經銷某品牌男裝。2008年8月12日,田某應聘擔任該店店長一職。田某任職期間,服飾公司總經理潘某將其爲服飾公司辦理的百貨大樓VIP積分卡交給田某持有。同年10月17日、11月1日,服飾公司分別與新疆兩家公司簽訂《團體制裝合同書》及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購買方享受優惠團購消費後,團購積分轉給服飾公司。之後不久,兩家公司在百貨大樓團購了服飾公司價值309600元的制服。
2010年年底,潘某用服飾公司的百貨大樓VIP積分卡爲公司購物時,發現卡上沒有這兩家公司的積分,於是她便找田某覈實,田某稱不知情。最終,百貨大樓查明,市民馬某持購物小票將團購制服的232790分積分計入自己的積分卡,並於2008年12月使用該積分在百貨大樓兌換消費8001.2元。而馬某就是田某的丈夫。
潘某與田某、馬某協商返還該積分消費款時,遭到拒絕。2011年2月,服飾公司將田某夫妻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令田某、馬某返還服飾公司8001.2元。田某、馬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烏魯木齊中院提起上訴。
烏魯木齊中院對此案終審後,駁回田某、馬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以案釋法
侵佔積分屬不當得利
一審法院認爲,服飾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銷售價值30萬餘元的服裝,消費者已經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將積分轉給服飾公司,據此,服飾公司應當獲得百貨大樓兌換的相應積分,而田某、馬某沒有合法根據佔有該積分後,造成服飾公司積分受損,現積分已經由田某、馬某兌換消費8001.2元,故服飾公司有權要求田某、馬某返還積分兌換的現金,法院判決田某、馬某返還服飾公司8001.2元。
烏魯木齊中院認爲,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服飾公司與消費者按照合同及協議約定銷售價值30萬餘元的服裝,消費者將商場給予的積分轉給服飾公司。而田某、馬某將服飾公司獲得的商場積分據爲己有,從而獲得8001.2元的利益,屬不當得利,應將該款返還給服飾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