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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經人介紹以3萬餘元的價格從王樂手中購買了一輛貨車。劉明僱用司機小張一起跑運輸。其間,王樂多次催促劉明辦理過戶手續,但劉明一直未辦。後來,小張在運輸途中將劉永撞倒,造成劉永6級傷殘。由於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人爲王樂,保險公司拒賠。劉永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小張、劉明、王樂和保險公司共同告上法庭,索賠30餘萬元。
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法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向王樂支付用於賠償劉永損害的保險賠償金約12萬元,小張和劉明賠償劉永約13萬元,二人互負連帶責任。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後,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繼,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不以是否通知保險人爲條件。本案中,雖然劉明與王樂之間的車輛轉讓行爲,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二人之間的轉讓行爲,是導致原保險合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原因,所以沒有權利拒賠。
(馬毓鋆於風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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