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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新建鄧珺周祖龍
近年來受銀根緊縮、經營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根據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統計,2010年第一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687件,結案658件;2011年受理745件,結案865件,受理同比增長7.7%。
記者從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以窺見民間借貸的種種亂象,那麼民間借貸該何去何從?記者來到該院尋找答案。
經營失算借款難還
吳梅是一家鋼材公司的老闆。2011年,她因資金週轉不靈向徐娟借錢。“朋友之間像這樣的借款很正常。”徐娟說,加上承諾高額利息,徐娟借給了吳梅10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月利率爲千分之三十五計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
儘管是以個人名義借款,吳梅2010年11月20日卻以公司名義開出了一張100萬元的期票,但因爲賬戶沒錢一直沒有兌現。然而吳梅按照每月支付3.5萬元利息半年後就不再給付。
無奈之下,徐娟將吳梅告上法庭。這已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三宗狀告吳梅的民間借貸案件,其中一人更是借給她高達550萬元的鉅額款項,而吳梅均無法到庭。經法院調查,吳梅原以爲借錢週轉後公司能賺到錢,豈料經濟環境欠佳,自己又得癌症在醫院救治,儘管她和徐娟一直在協商,但最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高息併入本金難逃法眼
“當前國內外經濟大環境欠佳,部分中小企業資金鍊斷裂,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增加。這集中表現在部分中小製衣企業。”法院民一庭法官樑丹妮告訴記者,對於沒有到庭應訴的被告,法院將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依照證據規則及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判決後,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將依法採取一系列強制執行手段執行。
國家有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一些專業放貸的自然人或公司對法律規定熟悉,在利息約定方面,會採取約定不超過四倍利率、將利息併入本金寫入借款合同,另外作出違約金、罰息等約定等方式作出轉化,以此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達到謀利的目的。大部分被告由於無法聯繫,未作出抗辯,個別被告抗辯稱借款是賭球、賭博所輸。但放貸人已學會用合法形式掩飾高利貸的性質。
據吳浩明介紹,在他們審理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辯稱款項實際上是因賭博欠債,專業放貸的自然人向其提供借款,但考慮到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專業放貸的自然人找到“中間人”(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的房地產,被告出具收據收到購房款(數額實際上爲被告向專業放貸自然人向其提供的借款數),由於被告無錢償還借款,原告即取得被告的房地產。
民間借貸別存僥倖
涉外案件逐漸增加是民間借貸案的一個明顯特點。據統計,2010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涉外的民間借貸案68件,2011年到目前爲止受理爲71件,針對涉案的港澳人士,如果對方在大陸沒有財產,原告即便贏了官司,也無法執行判決。
當然,沒有違法者可以逃避法律的懲罰,可以借錢不還。據記者瞭解,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對102人採取了邊控和限制出境的措施,督促他們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
如何規範和指引民間借貸行爲?吳浩明認爲,多方合力疏堵並舉,指引和規範民間借貸行爲。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會嚴格審查借貸關係合法性,對借據的形成過程、交易方式、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方面進行細緻瞭解和調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貸、所借貸款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爲等情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關係,對於違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爲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所以,民間借貸者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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