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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火車站準備乘車回家時突遇暴風雪,車站只有幾輛出租車,他急忙上了一輛車。出租車跑了一會兒後,司機要求他支付300元的車費。司機說,因爲暴風雪,出租車都不願意出來,要麼給錢,要麼下車重新打車回家。半途中根本不可能再打到車,爲了能及時回家,王某隻好給了該司機300元車費。事後,王某將該司機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多收的車費。庭審中司機張某辯稱,自己沒有強迫原告乘車,他不願意給付車費可以隨時下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出租司機張某明知王某處於急迫狀況,將車費提高,主觀上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受害人王某因危難所迫,其意思自由受到妨礙,因而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實的有效要件,屬無效和可變更的、撤銷的民事行爲。據此,法院判決張某返還王某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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