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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春節期間,王女士從某服裝專賣店花450元買了一款羽絨服。當時店內衣服一律打七五折,原價600元的衣服可直減150元。兩個月後,王女士發現所買的衣服不但頻繁出毛,而且出來的毛大都是羽杆,於是將店主訴至法院。
庭審中,該商場承認該批服裝屬於殘次品,按照市場價格出售只能賣到300元左右,商場以促銷降價的名義出售,還能淨賺150元。
基於以上事實,北京市延慶縣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商場名爲打折,但卻是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爲,不僅違反了向消費者如實陳述商品真實信息的法定義務,還構成了對消費者的誤導和欺詐,據此判令該商場雙倍賠償貨款900元。
(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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