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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就沒有年終獎了麼?
胡先生問:2008年起我在一家貿易公司做銷售代表,公司規定工作滿一年就有年終獎。去年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辭職,當時年終獎尚未結算。今年元旦後,公司向全體員工發放了年終獎,但沒有我的份。請問這樣做對麼?
答:年終獎是公司對員工工作業績獎勵。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年終獎,那麼離職勞動者理所當然享有。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公司已發放了年終獎,根據“同工同酬”原則,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
末位淘汰就不賠償了麼?
徐先生問:我公司去年開始實施“末位淘汰考覈制”,規定年末對員工銷售業績進行考覈,對處於最後3位的員工,限期兩個月調離本單位,這期間只發300元生活費,兩個月期滿後,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年末考覈中,我的銷售業績排名倒數第一,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公司還能給我相應賠償麼?
答:年底考覈末位,並不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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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在從事有獎銷售活動時,沒有預先規定搖獎及領獎日期,只公告上註明中獎者務必於10日內兌獎,逾期視爲放棄。這不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只是單方聲明,對中獎者而言不產生約束力。商場應予以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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