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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餘東明王家樑通訊員趙鳳良“不偷不搶,撿了東西不還也是犯罪啊!”近日,當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以侵佔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的時候,他懊悔地低下了頭。
王某以開“黑出租”爲生。2011年10月,他拉乘劉先生前往一處建設工地。離開工地,王某返程途中發現了後座下方一個黑包,打開一看全是成捆的現金,共計30萬元。“當時我就愣住了,這麼多錢,真是天上掉餡餅,夠我一輩子掙的。”輾轉反側後,王某動了貪念,將現金據爲己有。隨後,他開車帶上朋友四處旅遊,10天就花了10來萬元。
劉先生髮現錢物丟失後,立即報警追查出租車去向。警方經過排查,最終確定了王某的行蹤軌跡,並將其抓獲。起初,王某矢口否認,但在有力的證據面前,他不得不承認侵佔劉先生30萬元失落款項之事,並交出了剩餘的20萬元。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後,以侵佔罪作出判決,王某不服上訴至濱州中院,後被二審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藉此案提醒公衆,靠勞動所得的錢財才花得安心,任何額外的貪念都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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