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朋友母親過世,盧某及其親屬在被告章某經營的瀏陽煙花鞭炮店購買了一批“開門紅”禮炮前往弔唁,禮炮燃放時出現炸筒、散筒現象,擊中盧某左額部,入院治療後共花去1萬餘元的醫療費。
據調查,陽某承包了李氏鞭炮廠一條鞭炮生產線自行生產鞭炮,捏造“瀏陽某出口煙花製造有限公司”名稱,將生產好的“開門紅”禮炮出售給章某銷售。章某已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判令陽某賠償盧某經濟損失1.1萬餘元。
本案審判長沈顯梅稱,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盧某被“開門紅”禮炮炸散筒炸傷理應獲得賠償。陽某僞造廠名,且涉案禮炮在燃放時出現炸筒、散筒致人損害,應認定爲缺陷產品。章某未嚴格檢查所進貨物,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章某指明瞭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且陽某承諾由其一人承擔賠償責任,故章某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袁碩望段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