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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租賃商鋪本是爲了盈利,誰想開業時間比預期晚了一年十個月,商戶認爲給自己帶來了經濟損失,將購物中心告上法庭。
2009年10月,周先生在一家購物中心租賃了一間商鋪,租賃期一年。雙方約定,在購物中心收到周先生半年租金後,商鋪租賃合同隨即生效。同時,雙方還約定,若購物中心將移交日延後,則租期相應後延,移交日爲起始日。周先生當日交納定金10000元。簽訂合同時,購物中心告知周先生將在2010年2月1日開業。誰想購物中心並沒有如期開業。2011年10月,周先生收到通知,購物中心將在12月1日開業。隨後,周先生到購物中心辦理手續,並繳納半年的租金共計30000元,質保金5000元,裝修押金3000元。2011年11月28日,購物中心開始試營業,周先生的商鋪也開業了。周先生認爲租賃商鋪是爲了盈利,但從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購物中心都沒有正式開業,相關的費用已繳納,卻無任何營業收入,給自己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日前,周先生訴至河西區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判令購物中心返還雙倍定金20000元,返還質保金5000元,裝修保證金3000元,同時退還已繳納半年的租金30000元。
購物中心不同意周先生的訴訟請求。購物中心辯稱,2009年10月與周先生簽訂租賃合同時,購物中心還沒有開業,因此只收了周先生10000元定金。在周先生繳納半年租金時,明確告知起租時間是從2011年12月1日開始,之前的時間是贈給周先生裝修的時間。11月28日,購物中心開業,周先生的商鋪也在同一天開業。購物中心認爲,合同已經履行,沒有違約,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還30000元租金和賠償定金20000元。
對於裝修保證金,購物中心稱要在合同解除後視情況返還,如果3000元不夠還需補交。購物中心稱,入場通知書中曾約定,合同期滿退場時,如不發生其他損失,5000元的質保金將無息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爲,周先生和購物中心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周先生裝修商鋪後於2011年11月28日開業,已實際履行了租賃合同,購物中心未有違約行爲。因此,周先生要求解除與購物中心租賃合同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由於合同還在履行中,且購物中心方面並未有違約行爲,因此周先生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定,合同在有效履行期內,因此駁回了周先生返還質保金、裝修保證金及退還半年租金的請求。(記者王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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