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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問:我朋友趙某的兒子剛滿3歲,一天在幼兒園玩滑梯時,被同班小朋友壯壯推倒,摔傷了頭部,共花去醫藥費3萬元。事故發生時,幼兒園立即將孩子送往醫院並支付了1萬元的醫療費用,請問對於剩下的2萬元誰來的承擔?
雄志律師事務所關長軍解答:根據法律規定,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而壯壯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承擔責任,因此若幼兒園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承擔2萬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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