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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王婷】銀行要收費,以後就要遵守新規定了。昨天,銀監會、央行和發改委聯手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按照徵求意見稿,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制定或調整價格都要遵守相關程序,並應及時受理公衆投訴。
徵求意見稿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爲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三類。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如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實行政府定價的服務項目和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制定和調整時,要先組織相關機構進行成本調查,然後徵求金融消費者、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作出決定後向社會公佈。
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以外,其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其分支機構因地區性明顯差異需要執行不同價格,要獲得總行授權。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要經過六個步驟,即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的定價策略和定價原則;綜合測算相關服務項目的服務成本;進行價格決策;形成統一的業務說明和宣傳材料;按相關規定報告;在各類相關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銀行服務價格信息公示內容應至少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批准文號、生效日期、諮詢(投訴)的聯繫方式等。可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關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金融消費者免費查閱,也可採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使用電子銀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務的,應在收費前提示相關服務價格。銀行還應明確界定各分支機構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範圍,“同城”範圍應不小於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列入同城範疇。
銀行如要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於執行前3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網站進行公示,必要時應採用書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通知相關金融消費者;如要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則應至少於執行前1個月向社會公示。
對於需要簽署服務章程、協議等合同文件的銀行服務項目,銀行應在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諮詢或投訴的聯繫方式等信息。
銀行還應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繫方式、網上投訴郵箱地址等渠道,並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和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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