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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張宇塵
經過一年多的等待,《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月10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記者第一時間採訪業內專家、法律界人士、消費者代表,聽取意見,提出問題、建議,力求爲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制定提供參考。
一問: “報備制”能否遏制銀行收費衝動?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提出,根據商業銀行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商業銀行在除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項目外的服務項目的定價權,並給出了銀行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的明確“路徑”。
長期關注銀行收費問題的律師董正偉指出,徵求意見稿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相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審批制”,“報備制”的監管力度小得“不是一點半點”。董正偉指出,目前的徵求意見稿並不能解決社會公衆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所謂“報告”“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爲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爲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如果在充分競爭情況下,報備制沒有問題;但目前中國銀行業尚不能稱爲完全市場化競爭,銀行業仍是相對壟斷行業。”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建議,考慮到中國現有金融市場特有狀況,應當對市場調節價範圍進行必要限制,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應更多向金融消費者傾斜,而不是向銀行傾斜。
具體來看,劉俊海建議適度擴大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適用範圍,同時,適度縮小市場調節價的適用範圍。
二問:價格制定如何增強消費者話語權?
三部委在此次徵求意見稿通知中說,起草這一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的是爲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徵求意見稿僅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上提及要徵求消費者意見;而對於銀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場調節價,未提及與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徵求消費者意見。
現實中,金融消費者對銀行服務價格,尤其是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往往一頭霧水。唐女士通過一家商業銀行向海外匯款200多美元,卻被收取200元人民幣匯款費用,唐女士質疑,匯款到底要多大成本,如此高的收費,銀行是如何制定的?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商業銀行是銀行服務的提供者,金融消費者是銀行服務的接受者,銀行、消費者是契約雙方,契約遵循公平、正義原則,相關事宜雙方應當友好協商。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指出,一些銀行在一些服務收費上“漫天要價”和混亂現狀,與一直以來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格制定上缺乏話語權不無關係。
“不管是政府定價、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都應徵求消費者意見。”劉俊海說,即便是受實際情況所限,銀行無法做到與每個消費者單獨協商,也應該召開聽證會徵求消費者或者消費者組織意見。
一些法律界人士談到這個問題時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應加大銀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對於市場調節價的核準權;至於如何行使,有律師建議說,聯合覈准最好,“任何一家監管部門不同意,漲價就不允許成行”。
三問:如何用好公衆意見“開門立法”?
儘管各界人士對於新辦法有這樣或那樣的意見,且不乏犀利觀點,但接受採訪的人士無一例外不對三部委公開徵求公衆意見、“開門立法”的態度給予肯定和支持。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關注的是,如何做好此次“開門立法”?
有業界專家指出,首先應搞清楚制定和完善辦法應該遵循何種原則。我國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銀行亂收費現象表明,一些銀行存在濫用市場地位、剝奪消費者契約自由的現象,破壞市場化原則。
因此,出臺辦法要做到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精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考慮到多數人、廣大金融消費者、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市場經濟,而不是從部分機構利益出發,片面移植所謂海外經驗,“想怎麼幹就怎麼幹”,應避免曲解市場化原則。
劉俊海建議說,對於此次公開徵求到的意見,要做好歸類、編輯工作,並適度適時向社會公開;在辦法完善過程中,採納了哪些意見,沒有采納哪些意見,原因是什麼,建議屆時也向社會公衆公開。據新華社電
專家觀點
意見稿“避重就輕”
應做三方面改進
“我最關心的是哪些不該收費的項目取消了,但是通篇讀下來,基本都是關於銀行如何實行市場定價的內容,涉及政府定價的範圍非常小,連開戶、存取款、轉賬這類基本服務都沒納入。”廣州退休教師樑方英女士說。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鄭緒華律師說,徵求意見稿未規定商業銀行實行市場價時應遵守的必要性原則,即明確界定哪些服務項目屬於不應該收費範疇,這樣在執行階段,容易給商業銀行“可乘之機”,以實行市場價格的名義將很多本不該收費的項目變得合法化。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明碼標價”式的市場價調節適用於充分競爭市場,目前我國銀行業依然處於相對壟斷,並非充分競爭,如果將銀行市場假定爲充分競爭市場來起草此辦法,是會有偏差的。
在他看來,僅僅通過“明碼標價”解決商業性、市場調節價的問題,力度遠遠不夠。
長期關注銀行收費問題的律師董正偉指出,目前的草案不但不能解決社會公衆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反而從法律上爲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爲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議,徵求意見稿有必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做出改進:
首先,提及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項目和收費標準時,應引入第三方中立機構的成本覈算和聽證程序;其次,應規定哪些或哪類項目不應收費,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業銀行巧立名目亂收費;第三,對商業銀行違反規定的行爲,應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金融消費者救濟的權利和針對銀行的懲罰性救濟措施。
據瞭解,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各類收費項目不下千餘種,其中很多收費項目並無法律依據。而銀監會早前出臺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只涉及了34項不合理收費項目,對於公衆反映強烈的普通賬戶小額賬戶管理費、銀行卡年費等項目卻沒有涉及。
“商業銀行在增加收費項目的同時,有很多服務項目是不是可以考慮減免收費或者不收費呢?”樑方英女士說。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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